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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公證人停職期滿或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時,得向所屬法院聲請復職。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
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