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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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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公告之。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6 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