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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指下列事項,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證據名稱部分:指經法院依嚴格證明法則(裁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者)所確認之證據;又此項證據僅須列舉認定犯罪事實必要之證據即屬充分,無庸將所有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均列舉於判決中。
二、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部分:
(一)重要爭點,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有不同意見,且法院確認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事項。
(二)判決理由欄中應記載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積極證據及據以推論之理由。如以直接證據證明重要爭點存否,得簡要說明該直接證據之內容;如以間接證據推論或證明間接事實,進而推論重要爭點存否之情形,除該證據之內容外,尚應簡要說明推論過程。
(三)被告提出有利之證據以爭執重要爭點之存否時,若不採納,應予說明其理由。
除前項規定外,本法第八十八條並未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適用,有罪判決仍應記載該等事項。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