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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評議意見單。但法院認聲請閱覽之內容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國民法官身分者,得限制閱覽該部分之資料。
前項閱覽,應在法院指定之處所為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