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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