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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