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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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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6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 增加之狀況者而言。上訴人等與被告等雙方械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 事前約定,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
2.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2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罪,係指聚眾行毆致人死傷而無殺人之意思者而言 。如果聚眾前往之時,具有殺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則其行為不止鬥毆, 即非該條所能包括。
3.
裁判字號:
廢
20 年非字第 1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條前段所謂在場助勢之人,指參與聚眾鬥毆之情形而言。若因 臨時口角發生鬥毆,即與事前以鬥毆之意思而聚眾者有別。凡在場而未下 手之人,除確有助勢情事可認為幫助正犯之行為,應依刑法第四十四條從 犯之規定處斷外,要不得援用刑法第三百條前段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