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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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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罪,係以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為構成要 件,原判決竟以未成傷為不構成該條之罪之理由,顯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