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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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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81 條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1.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3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就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 惟原告如為占有該土地而行使所有權之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三條推定 其適法有所有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除被告有反證 外,原告即無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