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