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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或依法應更新審判程序而未經更新者,則其 判決以違背法令論,所謂參與審理之推事,不僅指審判開始及審判中曾經 出庭,且必須繼續至辯論終結,均經參與審理,故推事一經更易,凡未在 最後之辯論日期出庭者,不得參與判決,此按諸推事應始終出庭之規定, 自屬毫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