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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之實施計畫,依電信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相關公告。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