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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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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第 28 條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會計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82 條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
各機關會計月報,應由會計人員按月向該機關公告之。但其中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得不公告。
各該機關人員對上項公告有疑義時,得向會計人員查詢之。
第 83 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