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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戶籍登記資料及遺
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或服務機
關。領卹遺族如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在學就讀,繼續給卹
者,應同時檢附在學相關證明。
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
並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