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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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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28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八、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84 條
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