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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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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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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信託監察人承認書。
二、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三、結算書。
四、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