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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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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1.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 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 ,亦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