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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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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N
第 28 條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29 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