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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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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法
EN
第 28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7 條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