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
(二)已取得大蒜產銷履歷驗證零點五公頃以上,再擴大產銷履歷驗證生產面積。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八、種植柚子,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或都市計畫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
九、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風景區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森林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十、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許可之養殖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核貸:
(一)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前述證照。
(二)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貸款,屬申辦養殖漁業登記中,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水產養殖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十一、未領有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漁場、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但第十六條之貸款,檢附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之定置漁業權執照或漁業執照,得予核貸。
十二、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三、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四、申貸時,有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依漁業法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十五、開放式禽舍或每隻蛋雞活動面積小於七百五十平方公分之新(擴)建蛋雞場。
未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參加豬隻死亡保險之豬隻飼養業者,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核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