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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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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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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EN
第 28 條
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應指定專人負責前條之通報事項。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27 條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
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
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
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
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