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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檢舉不良醫療器材,或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其查獲情形,以下列基準計點,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四點至十點。
二、以批發方式轉售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二點至五點。
三、轉讓、零售、運送、寄藏、媒介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二點至三點。
四、製造、輸入或販賣不良醫療器材:二點至三點。
前項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列預算支應。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之醫療器材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