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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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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第 28 條
前條樣品,應依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書面規格。但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為評估後,酌予減免。
二、產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
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EN
第 27 條
中藥廠於原料、產品容器及封蓋進貨時,應逐批抽取供檢驗之代表性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有適當標識,以追溯所標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