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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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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第 28 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20 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