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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