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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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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第 28 條
物理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各款事項為限:
一、物理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為物理治療廣告。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0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