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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船員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雇用人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於前項時間內工作。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