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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前條有關不連續縱向隔板所能防止穀面作全部寬度移動之有效長度計算,不論其上層艙係滿載艙間或部分裝載艙間,均不適用於共同裝載艙間之下層艙。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部分裝載艙間內,橫向隔壁間之縱向隔板為不連續時,任一隔板所能防止穀面作全部寬度移動之有效長度,應自部分隔板之實際長度減去兩相鄰縱向隔板間或船舷與縱向隔板間之較大橫向距離之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