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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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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28 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執照應記載事項、申請資格及用戶人數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第 12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 15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
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
第 17 條
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設置使用執照。
第 20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並有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