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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EN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違反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