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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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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第 28 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