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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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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28 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需用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
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依本條例編定之工業區範圍內私有土地,應逕
行洽購。但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
死亡致無法承購,或其他特殊原因購置不成時,得申請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辦理徵收,並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依公司法
設立之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