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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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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EN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國家機密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