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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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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第 28 條
各該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審議會於作出前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