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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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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
EN
第 2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主管機關得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