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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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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N
第 28 條
免稅商店自行停業或經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免稅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
二、免稅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辦理結束盤存,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經盤存之貨物,監管海關應即按結存數量發單課徵各項稅費。未能依前款規定辨理結束盤存者,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量課徵各項稅費。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26 條
免稅商店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