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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EN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記帳士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