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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徵用時,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始得實施。
受徵購、徵用財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提供適當質量之財物,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