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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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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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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8 條
常備兵著有特殊功勳或作戰有功者,其晉級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
第 26 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