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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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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第 28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移民業務機構。
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簽署集體移民協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農業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往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3 條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