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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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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28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
第 27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