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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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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第 28 條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4 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