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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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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28 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1 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