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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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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28 條
法人登記證書如附式三。
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完畢後,應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法人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
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86 條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並限期命聲請人繳驗法人已取得財產目錄所載財產之證明文件,逾期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
聲請人繳驗前項財產證明文件後,登記處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通知其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
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得聲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