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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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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第 12 條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