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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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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