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三、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四、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五、行為人所侵害個人法益之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
關於前項執行刑期間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