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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三、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四、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五、行為人所侵害個人法益之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
關於前項執行刑期間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前項本文之評議,因國民法官及法官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為止,為評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