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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準備程序處理之事項,原則上 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 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 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關於證人、鑑 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 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 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 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