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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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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75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56 年台上字第 7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 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 ,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 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 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 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 之權利。
2.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6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亦同免其責任,此觀民法第二百七 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受勝訴之確定判決, 以債權人向該債務人免除債務為基礎者,關於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非 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為之,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為他債務 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3.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2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與他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債務人中 之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除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其判決非基於 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外,對於他債務人不 生效力。故債權人對於繼承人未得有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時,不得 依其與他繼承人間之確定判決,就該繼承人所有或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