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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 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